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合规管理--工地劳务用工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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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大量富余劳动力也投入到了建筑施工行业,因工地劳务用工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合规风险管理问题日渐突出。本文将通过简单的案例列举,对建筑施工企业工地劳务用工存在的风险以及应对措施进行概述分析。
一、合规管理的定义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2号)第3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故合规管理的内容指遵守法律法规、政府要求、国际规范和企业制度,其中制度是企业制定的制度,比如规定、标准、流程等,遵守指企业领导、职工按照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行为。
二、工地劳务用工存在的问题浅析
(一)雇佣主体不明确,分包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责任难以确定
案例1:
2018年1月初,被告A公司将自己承包的中石化五公司将大连某项目分包给被告王某,王某安排第三人张某组织人员进入工地进行工程的准备、实施等工作。被告王某聘用原告作为该分包项目的现场施工经理,具体工作由张某安排指令,约定原告工资为每日500元。原告2018年1月12日进入工地工作,至2018年7月26日共计179天,工资总计:89500元。王某退出施工现场后,原告找其索要工资,被告王某拒不支付。原告将王某诉至B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因王某不具备主体用工资格,仲裁委于2019年6月14日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王某辩称与原告只是工友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双方争执不下。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源评析:部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将工程项目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队和包工头私下招揽工人进入工地施工现象严重,导致用工主体不合法,劳动关系不明确,导致工资支付责任难以落实,从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
风险防范建议:国务院新发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运用到实践中,笔者认为总包单位在选择分包单位时应当注意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杜绝违法分包。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督的力度。此外为了防止农民工工资虚报,总包单位每次转款前,建议由专业分包单位派专人负责对劳务公司及班组提交的农民工工资表进行监督确认。另外,定期与总包单位财务对账核查或提醒总包单位每次转账之前告知公司财务人员,一旦发现劳务公司或班组长私刻公司公章套用农民工工资,立即报警,保存证据。
如果项目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公司可以直接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要求劳务分包单位提供履约保函或者保证金。总包单位或业主将劳务费转给公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公司,实现公对公转账。但为了规避监督失职的风险,建议在转账给劳务公司之前,要求劳务公司提供农民工签字按手印的工资表、工资卡号以及联系电话,抽查核实以后再支付。
(二)劳务用工制度不规范导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例2:
A建筑公司是某工程的总承包方,将项目的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了C劳务公司。履约过程中,项目管理人员口头给C公司的管理人李平安排了分包合同之外的设备拆卸任务(半天),李平联系王某和张某进行具体拆卸工作,但是在拆卸过程中张某摔伤。由于各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张某向法院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被告为:李平、C公司、A建筑公司。
案件办理中,各方在雇佣关系上产生了争议。李平与C公司为了避免承担责任,主张拆卸任务不在分包合同的范围内,王某、张某受A建筑公司雇佣,负责设备拆卸工作,李平和C公司对此并不存在关联关系。由于案涉工作任务属于临时性的任务,A公司并无相应的证据可以证明张某与C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而此也导致了A公司最终承担了张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源评析: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屡见不鲜。在雇佣关系不存在争议的前提下,总包单位只需要提供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和企业开展安全交底的证明文件即可免责。但是,假如雇佣关系存在争议,比如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个人,也就是所谓的“包工头”,“包工头”再招揽的工人因工受害的,这类情况下总包单位将会面临连带责任风险。
风险防范建议:积极督促检查分包企业的用工规范。
建筑施工企业应督促检查分包企业与工人签订合同和缴纳工伤保险。同时,派专人现场监督,实施用工实名登记制度,拒绝无合同、无保险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然而现实中存在大量工地临时劳务用工问题,人员流动大,要求建设施工单位与每位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可操作性较弱。对此国家住建部明确:凡是涉及到农民工劳动合同的条款,一律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且在修订后的第八条,旗帜鲜明的提出,“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为了尽量减少用工成本,企业可分情况签订合同:
① 建筑行业用工灵活,一个工人可能在多个工地穿梭,流动性大。根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2条:对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类情况,应当属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提出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可与之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当然,无论是签订书面用工协议还是签订劳动合同,建筑企业都要对工人的人身伤害、拖欠劳动报酬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区别在于:签订书面用工协议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建筑企业不承担劳动法规定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保等义务,可以有效减少用工成本。
② 减少用工成本的同时,还要注意内部责任划分问题,有效减小自身承担的风险。例如对于在施工现场工作却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建筑企业应当与合作单位签署相应的协议对人员劳动关系归属及管理权限予以明确, 同时约定由承包人负责购买工伤保险,并对承包人购买工伤保险的记录进行及时审查,将审查工作过程留痕。这既能尽量防范法律风险, 并且一旦产生法律风险, 也方便进行内部责任划分。
(三)安全生产事故追责风险
建筑行业事故多发,历来是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尤其是在一线施工的建筑工人,发生伤亡事故的概率很大。严重了还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例如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
1、合法分包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案例3:
在江西广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万文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总承包单位中铁公司以其将工程合法转包给有资质的广成公司主张免除赔偿责任,但再审法院认为总包方应对工程施工安全进行整体负责,广成公司在明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形下组织施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损害,中铁公司应与广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上述案件中还涉及实践中建设领域常见的合同条款:中铁公司和广成公司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由于本合同的劳务方发生的安全事故,事故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无任何连带责任。”但中铁公司以该条款主张免责并未被法院采纳。因总承包方系发包方经过谨慎筛选所确定,其履约能力应当具有保障,在《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是总包方的义务,该项义务不应以中铁公司和广成公司的协议而对原告免除。
2、违法分包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所谓违法分包,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具体表现情形有: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对于违法分包的情形,总承包单位当然负有选任过错,造成安全事故责任时应当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4:
山东东方电力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王清杰等追偿权纠纷案中,东方公司将其承包的宁津污水处理厂工程中的土建部分违法分包予无施工资质的曲华明,曲华明又将其中劳务部分分包给无劳务资质的王清杰,王清杰的雇员汤天晴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受伤,法院认定东方公司对此负有选任过错,其应对汤天晴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按过错大小酌定东方公司对汤天晴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风险防范建议:
(1)提升人员的安全意识
企业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理念,变被动抓安全为主动促安全,确保安全责任到人、到岗、到环节。为此,企业需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在施工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在施工中强化安全监督、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具体而言,企业应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并在合同中明确安全费用的预付、支付计划以及使用要求、调整方式;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一方面确保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另一方面调动员工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提高材料安全管理水平
企业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进行采购,而后自物料运抵施工现场后将施工材料按照规格和品种分别堆放,并做好防雨、防潮、防损坏措施。另外还要注重设备管理方面,企业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必要时要及时更换设备,避免出现安全隐患。
(3)推行标准化安全管理制度。
除了遵守《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法律法规外,单位也要分派专员在施工现场落实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进行日常管理登记备案。
总结
用工风险管理要从源头抓起,各大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用工风险管理意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尽量避免因用工制度不规范导致的不必要的纠纷,如此才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